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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社区考试公基备考:非法集资之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21-08-06 15:46:2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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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社区考试公基备考:非法集资之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迅猛增长,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也开始日益明显,线上线下相互结合,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金融创新”“经济新业态”“资本运作”等幌子,从种植养殖、资源开发、房地产向投资理财、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虚拟货币转变,迷惑性更强,“金融互助”、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极大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2019年第二季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达到5693起,较2017年增加12.7%。而2017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仅有5197起。更需要注意的是,逐年攀增的不仅是新发案件数,总涉案金额也在快速增长。据统计,2018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达到3542亿元,同比增长97.2%,而2017年非法集资金额仅为2511亿元。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另外,在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非法集资类犯罪还包括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及非法经营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属于非法集资活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刑法是如何规定刑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例题

  (单选题)潘某购买了某市中心区域的写字楼的500平米作为办公地点,谎称将在某旅游城市开发房地产,吸纳社会投资,与赵某等多名被害人签订合同书,承诺每年向投资人支付26%的高额返利,骗取被害人资金达2亿元,后潘某携款潜逃。潘某的行为构成( )。

  A. 合同诈骗罪

  B. 集资诈骗罪

  C. 贷款诈骗罪

  D.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答案】B【解析】A项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C项贷款诈骗罪是骗取银行的行为;D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题干中潘某谎称开发房地产吸纳社会投资,骗取被害人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资诈骗的体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判断题)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非法集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报案登记顺序依次返还。( )

  【答案】错误【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查封、扣押、冻结的非法集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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