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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民事权利

2021-08-05 14:45:4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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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民事权利

  第一小节 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所有权

  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支配。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种类: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四、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指以物的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折价、变卖、拍卖的款项)的权利。

  (二)质押权

  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小节 债权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债的产生原因

  (一)合同之债

  1.赠与合同

  赠与人的撤销权

  (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作为诺成不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生效,但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合同:① 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② 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2.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

  (二)侵权行为

  (三)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此时,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效力: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

  (四)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小节 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述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方式包括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或遗嘱)、法定继承。

  二、继承权的取得、丧失

  (一)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继承人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

  2.遗嘱继承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二)继承权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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