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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2021-08-03 14:40:2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辽源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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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概念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④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概念

  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 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②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③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④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⑤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 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不适用的人群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 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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