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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021-08-03 14:39:2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辽源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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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

  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 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犯罪预备的内容

  (1)犯罪动机;(2)已经做好犯罪准备;(3)被动停止犯罪行为;(4)尚未着手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未遂的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规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的发生的行为。(能达目的而不欲)

  犯罪中止的特征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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