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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经营者欺诈的法律责任

2021-07-23 15:47:0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卫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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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经营者欺诈的法律责任

  【案例】2016年1月6日,刘某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合同,向该公司购买奥迪A4L轿车一辆,二手车公司承诺该车辆非重大事故、泡水、火烧车,刘某某依约付清全款。后在使用过程中,刘某某发现车辆状况异常,经查询该车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随后刘某某诉至新吴区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合同,返还购车款233000元,并按三倍购车款699000元予以赔偿。在我们日常生活经常会会遇到购买的商品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是产品质量问题,有的是使用不当的问题,还有的是经营者采用了欺诈的手段致使消费者购买了有问题的商品等。本文对经营者欺诈的法律责任进行一定的解析。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了解更多备考知识,可以关注卫星华图,微信号:wxht81864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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