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10:29:5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司法警官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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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诉讼中管辖的总结(2)
②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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