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1 11:45:2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柳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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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备考手册:刑事诉讼法·备考攻略(十四)
五、逮捕 1.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提请批准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1)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6)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7)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8)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1)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3)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4)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5)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6)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7)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3.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4.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5日以内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5日以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5.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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