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3 17:09:5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2022吉林省考常识备考干货之制止乱象 刑法出手
一、公共交通,安全何在
2019年10月4日上午,楼某乘坐公交车,途中因为坐过站与司机发生争吵,在行驶过程中楼某对司机进行殴打、拉拽,车辆剧烈晃动,后司机及时紧急制动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车上乘客不同程度受到惊吓;2018年10月28日,重庆22路公交车内一名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后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坠江坠入长江,15人遇难;2020年3月28日14时许,合肥东城公交有限公司的司机梁卫东正驾驶101路公交车由东往西驶往肥东县城,一乘客因情绪激动,抢夺司机方向盘,车内30余名乘客生命安全遭受严重威胁。回顾过去几年,类似的案件不断发生,其后果轻则危及数十人健康,重则危及15人生命!但类似事件危害还是在不断上演?作为公共运输工具的公交车,安全能否得到保障?越来越多人开始担忧,引发全社会对于此类行为和相关案件的广泛关注与讨论。究其原因不难发现,类似案件不断发生其很大一部分因素来源于殴打、干扰、公交车司机的行为违法成本太低,导致大多数人们难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行为的恶劣性。同时立法上对于此类案件缺乏统一的处罚标准,致使各地的处罚力度与措施不一,有的案件仅处以行政处罚。
二、制止乱象 刑法出手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修正案中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其中就包括妨害安全驾驶罪。
其实,早在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的2019年1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就曾经对于危害正在行驶公交车行为做出过司法认定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为整治危害公交车行为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妨害安全驾驶罪正式出现,填补了法律在此方面的空白。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认定标准 罪名解读
在适用本罪的过程中,第一,要确定事件的发生地点:一般是在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比如大型公交车、大中型出租车、船舶火车飞机上。它与一般交通工具的区别在于这样的交通工具乘坐人数多,涉及不特定的主体的生命健康。第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的安全,不能是正对某一个或者是某几个特定的主体。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指除了驾驶员以外的人员,但对于副驾驶人员算不算被侵害的对象,目前为止法还没有明确规定。第四,本罪的行为方式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针对驾驶人员本身进行殴打等行为,另一方面是对车体本身进行干扰。
【例1】2021年5月16日贾某乘坐长春至北京的动车G1088号列车,在列车到达北京站时由于贾某处于熟睡状态而未能及时下车。贾某醒来发现已过北京站,找到列车工作人员予以质问。过程中情绪激动,殴打列车工作人员李某致使其手部表皮破裂。后继续找到司机驾驶室,要求司机立即停车并非法操纵司机台。后被赶来的安保人员控制,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①贾某殴打列车工作人员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②贾某非法操纵司机台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③贾某殴打李某的行为应该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A.② B.②③
C.①②③ D.①
【答案】B
【解析】轻微伤是属于一般治安处罚的范畴,不构成犯罪。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等。所以③说法正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②说法正确。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以上就是【2022吉林省考常识备考干货之制止乱象 刑法出手】的相关介绍,如果要了解更多热门资讯,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贴心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