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学 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学生一般是指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进行学习的人。学生具有发展的主动性,是具有可塑性的教育对象。教师是教育者,学生是学习者,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
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一般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学生在教育活动过程中一些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对青少年儿童权利的概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存的权利。学生作为普通的公民,首先享有最基本的生存权。
2.受教育的权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受尊重的权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安全的权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5.人身自由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都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因而学生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动的自由。
(二)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在参加教育活动中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必须要做出的行为或不得做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