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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公共基础备考 —民法的基本原则

2021-05-25 11:06:1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辽源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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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公共基础备考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指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平等的。

  (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中法律地位平等: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必然是平等的。

  (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如我和一起去某家4S店购买了一辆车,两辆车都存在质量问题,则我和的权利应该都平等的受到保护。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包括:(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如甲有一台笔记本电脑,甲可以选择送给他人也可以选择自己使用,他人物权干涉

  (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的自由,即甲如果要卖出自己的电脑,可以选择卖给张三也可以选择卖给李四。

  (3)当事人有选择行为方式和行为内容的自由。如甲将电脑5000元的价格以卖给张三,可以选择让张三一次性付款也可以选择让张三分期付款。

  (4)当事人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若甲将电脑卖给张三,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张三到最后一期时未按时付款,甲可以选择与张三协商让张三还款,也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三、公平原则

  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1)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不能显失公平。即在民事合同中不能由一方完全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

  (2)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通常状况下责任大小与过错程度向适应。如甲向乙购买100斤的大米,每斤一元,约定2019年5月1日交货,同时约定如果乙超过约定一天交货则需赔偿违约金一万元。此时合同的标的额仅为100元,而超过合同约定一天需承担1万元违约金明显责任大小和过错不相当,违反了公平原则。

  (3)民事裁判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考虑公平原则,特别在缺乏法律具体规定时,更应该本着公平公正进行自由裁量。如甲在弄房顶的瓦片,邻居乙见了主动过来帮忙,但在帮忙的过程中不慎从屋顶摔下来受伤,花了医药费5000元。此时并没有侵权人,甲和乙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但若由乙自己承担全部的医药费又显失公平,此时法院会判决甲补偿乙适当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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