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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法理知识之权利的类型

2021-04-22 08:43:5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卫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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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法理知识之权利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民权利进行不同的分类:

  (1)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前者如各项政治和社会的自由权利、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后者如财产权等。

  (2)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

  区别:

  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一对多)

  相对权(对人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一对一)

  举例:

  小明拥有某房屋所有权,所有人不得损害小明的房屋。——绝对权

  小红借了小明100元钱,小明有权让小红归还。——相对权

  (3)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派生权或称救济权。原权指基于法律规范之确认,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权利,又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等;派生权指由于他人侵害原权利而发生的法律权利,也称第二权利,如因侵害物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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