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5 16:50:1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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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常识: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没有免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免责事由既可以法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加以约定。法定免责事由包括适用于所有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和只适用于个别合同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债权人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如果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2、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责任形式。承担赔偿损失责任除应具备违约责任的必要条件外,还必须有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
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所遇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需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是二者不可并用。
4、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指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之外的其他补救方法。如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对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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