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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常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法律效力

2021-04-15 16:47:5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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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常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法律效力

(一)解除权的行使

  1、以通知方式行使,书面口头均可。

  2、当事人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

  4、解除权的行使受到期限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法律效力

  1、合同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另一方不得请求履行;但并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2、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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