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9 10:43:5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乾安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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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吉林省考,吉林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法律基础知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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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法律渊源的效力原则
1. 不同位阶
(1) 般原则:
①合宪性原则:任何宪法以外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丧失法律效力;
②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下位法丧失法律效力;
③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不抵触,则应当适用下位法。
(2)特例:
①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与上位法矛盾并不必然丧失法律效力,因为该立法机关具有一 定的变通权限,在此权限内不服从“下位法必须遵从上位法”的原则;
②经济特区的法律与法律矛盾,由于经济特区属于授权立法,因此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同一位阶
(1) -般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2)同- -位阶的交叉,即同时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新法优于旧法“出现不同结果时,由指定机关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
①交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②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值期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技巧点拨]
法律冲突解决原则:位阶原则、特别法优于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真题演练]
1在社区组织的法治宣传活动中,小区居民询问参加活动的民警小张,为什么有的法律叫法律,有的法律叫法规。小张的下列解释错误的是( )
A.法律有广义、狭义之分
B.狭义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C.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
D. 狭义的法律比法规的效力更高
[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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