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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滥用职权罪

2021-04-06 10:58:3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汪清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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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 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 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 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 务行为宗旨的活动。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 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 以不法方 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 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最后,滥用职权的行 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滥用职 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 项;二是玩 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 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 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 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对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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