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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刑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问题

2021-03-23 11:04:1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市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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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刑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问题

  在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的考察中,刑法相关知识点的考察大多较为简单,但也有一部分知识点对于广大考生来说总是似是而非,做题时总是拿不准,尤其是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下面大家先看一道题:

  【例题】吴某住某城中心繁华大街旁的15层高楼上,某日打扫卫生顺手将一空酒瓶扔到窗外,正好砸在骑车者乙的头上,致乙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

  A.属于意外事件

  B.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道题考察的是刑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相关的问题,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两种,一种是故意一种是过失,其中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两两之间的区别是广大考生在备考时都会注意到的常规知识点,在此不予赘述。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是明知且放任,即行为人明知做出某项行为会导致结果的发生,并且放任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构成要件是明知且不希望结果发生,即行为人明知做出某项行为可能会导致结果的发生,并且不希望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对于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的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绝对不希望结果发生的。

  回到题目当中来,吴某对于砸中骑车人乙的行为,到底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呢?那就需要看看吴某的心里状态,题目当中给出吴某是在打扫卫生的时候顺手将一空瓶扔到窗外,吴某的心里并不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因为吴某只是想要处理掉这个垃圾而已,因此他是绝对不希望结果发生的。由此看出吴某应该属于过失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是重伤还是死亡。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吴某的行为最终导致了乙的死亡,因此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类题目在考试中层出不穷,考生往往很难辨别,得分率较低。做题时注意题目当中给出的条件,以及题目当中行为人所处的背景和题目交代的前提条件等等,由此来判断行为人的心里状态。同时通过多积累此类题目,应该以后就能做到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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