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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物权与所有权

2021-03-22 19:19:2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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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物权与所有权

  一、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权力主体在法布毅规定的范围内,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物权力。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物权。它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力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力,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2)物权是权力人直接享有物之利益的权力。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力。这里的利益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一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力。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4)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二)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所有权是指物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限制物权是指在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权主体发生分离的情形下,由非所有人对他人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权的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力,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物的价值来担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按照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为标准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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