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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一)

2021-03-19 19:18:1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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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一)

  规律是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规律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不能创造、消灭或改造,但可以认识和利用。尊重客观规律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发挥主观能动性是认识和利用规律的必要条件。我们这里谈的规律主要是指社会规律,所谓社会规律,就是指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和推动社会向前发展进步的动力。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既相同又不同:就相同来说,两者都是客观规律,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就不同来说,自然规律不依赖于人的自觉活动,社会规律却离不开人的自觉活动。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当中,我们需要掌握三大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和对立统一规律。下面一一予以阐述。

  一、质量互变规律

  1. 事物的质、量、度。事物发展的过程,经由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

  质是一事物成为自身并区别于它事物的规定性。事物质的规定性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事物总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丧失了自己的质,它就不再是自身而变成他物;质也总是属于一定事物的质,质不能脱离事物而独立存在。质和事物的不可分离,既表明了事物的确定性,又表明了质的客观实在性。事物的质是通过属性表现出来的,属性是一物和他物在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质。认识质是认识和实践的起点和基础。只有认识质,才能区别事物。

  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量和事物是不可分离的,但量和事物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增减不影响事物的存在。认识量的意义:一是认识事物的量是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区分质是认识量的前提,考察量是认识质的深化。只有精确地认识量,才能更深刻地把握质。马克思说,一种科学只有成功地运用数学的时候,才能达到真正完善的地步。二是只有正确了解事物的量,才能正确估计事物在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同质的事物由于数量不同,在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往往不同。做任何事情,既要有质的要求,又要有量的要求,做到心中有数。

  质和量的统一为度。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范围、幅度和限度。它的极限叫关节点,超出了关节点,事物就形成了新的质量统一。认识度才能确切地把握事物的质,不致混淆不同的事物;认识度才能为实践活动提供正确的准则即适度原则,防止“过”或“不及”。当然,也不能把“度”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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