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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劳动合同

2021-02-08 14:15:27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洮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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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作除具有一般合同的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真实、内容合法等特征外,还有其独有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具有相应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标的的单一性

  劳动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3.内容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不仅要规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特有的内容,还规定劳动者的直系亲属的保险福利待遇,如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给予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以一定物质帮助。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 19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具备以下条款:根据《劳动法》第 19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 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些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力义务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订立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完全出自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进行非法干涉。

  (三)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对相互的权力和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

  (四)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1)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2)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3)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形式必须合法。

  四、劳动合同的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 18 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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