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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备考: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涵

2020-06-17 17:03:24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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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备考: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涵

  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至今已经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将对罪刑法定原则涉及到的知识点进行一番梳理。

  罪刑法定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刑法》第3条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之内涵更为丰富: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仔细体味该条规定,可以发现,该条的前半段规定体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精神和中国特色,而后半段的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国际共识,即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时,不仅仅看该行为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后果是否严重,关键要看该种行为构成犯罪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对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行为以及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则。如果法律未能及时反映在具体罪刑规范上来,则对其是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最基本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相关原则或者说具体内容与要求体现在两方面: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一、形式侧面的具体要求

  (一)实行成文法主义,即据以定罪量刑的规范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成文法律规范,而不能依据习惯、惯例定罪量刑;

  (二)禁止类推;

  (三)禁止对被告人适用不定期刑,应给予确定的刑罚宣告;

  (四)禁止事后法。

  注意上述三个禁止均具有相对性,而非绝对的禁止:即并非禁止一切类推,而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针对立法机关而言禁止不定期刑是相对的,因为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禁止事后法并非禁止所有的事后法,而是禁止事后重法溯及既往,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实行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此有如下总结: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事后法,故可称事前的罪刑法定;罪刑法定要求制定法(成文法主义、排除惯例与习惯),故为成文的罪刑法定;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要求对法律严格解释,故为严格的罪刑法定;罪刑法定要求刑罚明确具体(确定化),禁止不定刑,故为确定的罪刑法定。

  二、实质侧面的具体要求

  (一)明确性原则:要求罪刑规范必须清楚明确、尽可能具体细化,使人确切了解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排斥含混模糊的规范,因为含混模糊的语言、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容易使司法机关过度解释甚至任意解释、曲解法律,从而为侵犯人权寻到借口。

  (二)合理性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即犯罪圈的设定要合理;禁止适用不均衡、残酷的刑罚,即刑罚圈的设定与配置要适当。如果说前述明确性原则是对刑法的立法形式如语言规范方面的严格要求,那么合理性原则则是从刑法的立法内容即犯罪圈与刑罚圈的设置方面对立法者提出了严格要求。

  形式的侧面体现形式法治的观点,旨在限制司法权;而实质的侧面是实质法治的表现,其旨在限制立法权。

  【例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答案】C

  【解析】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不仅限制立法机关的制刑权,而且也限制司法机关的求刑权、用刑权,即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而且也约束司法者。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还是审判人员、监管人员,都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故第①句和第②句错误。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要进行严格解释,禁止类推解释——更准确地说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同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不能是习惯法,故第③句错误。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也就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故第④句正确。综上,以上四句中,只有第④句是正确的,前三句均是错误的。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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