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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备考: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更新规定

2020-06-17 17:02:00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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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基常识备考: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更新规定

  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更新规定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内容订正

 

  在事业单位授课中,关于无效和可撤销合同情形这一考点历年来考核频率较高。

  如下述题目:

  【2017-江西】王某因欠缺专业知识,误将家中明代红木桌椅按一般家具价格卖了收藏家李家。该合同属于( )。

  A.有效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答案】C

  【解析】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明显缺陷。题干中的张某因欠缺专业知识错误地判断了家具的价格,符合重大误解规定,因此该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而非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合同。因此,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C。

  【2019-四川】导游甲带团到某玉器门店,对游客称如果不买上5000元的玉器就别想回家,游客们不得已买了导游推荐的玉器。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本案涉及胁迫,买卖合同无效

  B.本案涉及胁迫,买卖合同可撤销

  C.本案显失公平,买卖合同无效

  D.本案显失公平,买卖合同可撤销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是指一方采用违法手段,威胁对方订立合同,被胁迫一方因恐惧而订立合同。导游甲以不让回家来威胁游客进行购物,属于胁迫,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C、D项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游客购买玉器并未在购买价格上存在显失公平,本案中没有涉及显失公平。

  上述题目均考核关于无效和可撤销合同情形。其中第二题涉及到“欺诈、胁迫”,在我们以往的授课中,对应“欺诈、胁迫”这一情形是分情况讨论的,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合同。而“欺诈、胁迫”不涉及国家利益为可撤效合同。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54条。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与《合同法》在“欺诈、胁迫”情形上有一定出入,下为《民法总则》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中《民法总则》并未单独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情形,故学理界对此冲突一直抱有争议。故而在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对此做出了解释: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

  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显名代理,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和第403条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这两条规定应当继续适用。

  最后总结一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欺诈(包括损害国家利益);

  2.胁迫(包括损害国家利益);

  3.重大误解;

  4.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民法总则中显失公平包含乘人之危不再单独列出)

  【例1】下列选项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

  A.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C.重大误解订立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答案】AC

  【解析】B项、D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无效合同。C项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A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以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按《民法总则》规定,应为可撤销。故多选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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