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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吉林省考行测备考:窥探公基考试之死刑

2020-06-17 16:42:28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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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吉林省考行测备考:窥探公基考试之死刑

  窥探公基考试之死刑

   在吉林省历年事业单位考试中,命题人一直对刑法中的死刑这一考点情有独钟,在多次考试中都出现了相关的考题,命题方式主要以案例题为主,重点考查关于死刑的概念、适用以及死缓,考查考生对于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因此,本文在此对死刑的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性阐述,以期帮助考生复习备考。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根据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指,从客观上看,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如果犯罪的客观危害没有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即便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属于蓄意实施特定罪行,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也不能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所以,考生在做题的时候一定要判断案例中犯罪行为是否在客观上对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和损失。

  尽管法律是权威而严肃的,但是我国刑法在制定上也会考量人性和人情。对于死刑的适用条件上,我国刑法规定了有三类犯罪人不适用死刑: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2.审判时已怀孕的妇女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三类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中非常重要的考点,考试务必准确记忆。在牢固记忆的基础上,考生还应当注意理解,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后者也属于死刑。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一老一小”以及妇女的保护态度和人道主义精神。此外,考生要注意,这里的“审判时”不仅是指法院审判阶段,而且还指从羁押到判决宣告前的整个诉讼期间,这是一个广义的“审判时”。“怀孕”是指在羁押期间妇女曾处于怀孕状态。对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流产的,无论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都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法官不能宣判死刑。更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另外还有一种情形,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关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一条件,其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通常是指以暴力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不属于这一条件。我国刑事法律对死刑的判决和核准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死缓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它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考生要注意,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死缓没有适用的独立性,所以刑罚体系中没有规定死缓。死缓只有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的前提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可见,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凡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一般都可以适用死缓;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都不能适用死缓。死缓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没有确定的结果,只有导致两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即经过2年以后,或者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执行死刑。具体来说,按照刑罚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此外,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是对死刑概念、适用以及死缓的重要知识点的相关阐述,希望考生对其进行系统性复习,灵活掌握,才能在考场中有的放矢。最后希望功夫不负有心人,考生都能成功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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