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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民法)(3)

2016-09-02 13:30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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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民法)(3)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3.撤销权的行使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七、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四)代理权的消灭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2.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八、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诉讼时效的效力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5.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期限

  1.期限的概念

  2.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第二部分 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物权的客体

  1.物的概念与特征

  2.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三)物权的类型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公示公信原则

  (五)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请求损害赔偿

  二、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

  2.不动产登记

  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2.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各种相邻关系

  (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条件及法律效果。

  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4.添附

  附合;混合;加工。

  (五)共有

  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按份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共有物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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