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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民法)(12)

2016-09-02 13:30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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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民法)(12)

  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人承担违约责任。

  ③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旨在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从而使双方的利益状况达到平衡。

  ④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事先作出安排。

  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违约责任不仅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

  (3)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

  ①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②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免责条款。

  上述两个要件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些具体的违约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除须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外,还要具有损害事实等特殊要件。

  (4)违约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②损害赔偿,是指一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致使对方受到损害时,应赔偿受害方所受的损失。

  ③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时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④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四、案例分析题

  40.答案要点:

  (1)甲、乙间的合同没有解除。虽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但甲、乙之间既没有解除合同的协议,也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故该合同没有解除。

  (2)甲厂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洪水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故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断所造成的履行不能带来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甲方负有通知的义务,由于其未尽通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3)乙商店拒绝收货构成违约。虽然甲厂未按期交货,但并未致使乙商店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即使甲厂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才履行,原则上也不允许乙商店立即解除合同。因此,乙商店拒绝收货构成违约。

  (4)洗衣粉灭失的风险应由乙商店负担。因为甲厂依约定将货运到B地火车站即算交付,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故洗衣粉灭失的风险应由乙商店负担。

  41.答案要点:

  (1)田某对于某的损害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田某的行为是履行职务且事先请示过领导,故应由报社承担责任,田某本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张某侵害了于某的名誉权。因为张某捏造虚假事实,并有意扩散给媒体,损害了于某的名誉权,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故张某侵害了于某的名誉权。

  (3)于某的损害应由报社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张某捏造虚假事实与报社的失实报道构成了共同侵权。因此,报社与张某应对于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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