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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3)

2016-05-11 13:46:19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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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3)

  (五)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七)被考核人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八)单位人事部门将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存档。

  第六章考核备案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主管部门要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录入到“吉林省人事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形成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告,连同汇总后的事业单位考核结果优秀人员备案名册、事业单位考核备案统计表、事业单位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等次情况说明,按管理权限报送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审核备案,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待遇。

  第七章结果使用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待遇、聘用、奖惩、培训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具备再次竞聘该岗位的资格;

  (五)现聘岗位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竞聘上一级岗位的相应任职年限资格;

  (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可参照优秀公务员奖励标准执行;

  (七)近两年连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扣减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四)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扣减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四)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五)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六)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除第十五条第(五)、(六)项外,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扣减绩效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字〔2006〕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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