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1 13:46:19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2)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责任心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规定,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15%;对当年参加急难险重任务,承担重大工作项目完成任务突出的,或受省级以上集体奖励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可提高到20%;对单位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由主管部门集中掌握使用优秀比例。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完成聘期工作目标的情况。
(一)合格等次条件:
1.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2.完成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聘期任务。
(二)不合格等次条件:
1.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曾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2.未完成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聘期任务。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复转军人,由其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其复转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无其他问题者,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三)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公派学习、进修的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初次就业人员在本年度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六)非初次就业,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年度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不参加培训的,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处分的事业单位人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其中,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平时考核一般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注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时的表现进行跟踪考核。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绩效分析主要通过有关统计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综合分析。绩效分析指标应当突出行业特点。
部门内部评议主要通过部门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测评表等方式进行。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一般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综合评价主要对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由本单位领导、人事纪检部门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三)考核小组综合评价被考核人的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
(四)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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