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法干警中国法制史—“马锡五审判方式”

2014-08-18 11:02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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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中国法制史—“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的典型案例

  在马锡五到华池县检查工作的时候,突然遇见一个女青年拦路告状。马锡五受理此案后,首先在区乡干部和群众中进行细致的调查,并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原来,这个女青年叫封芝琴(小名胖儿)。自幼由父母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订婚,到1942年胖儿长大成人,经人介绍曾与张柏见过面,双方都愿意结为姻缘。但她的父亲封彦贵为了从女儿身上多捞“彩礼”便与张家退了亲,准备将胖儿卖给庆阳的财主朱寿昌。

  张家知道后,纠集了亲友二十多人,深夜从封家将胖儿抢回与张柏成婚。封彦贵告到司法处,司法人员未经周密调查,以“抢亲罪”判处张柏与胖儿婚姻无效,张金才被判刑六个月,草草结了案。张家不服,胖儿也不服,便拦路告了状。马锡五掌握了基本案情后,又了解了胖儿的态度,胖儿表示“死也要与张柏结婚”。

  马锡五又广泛听取了群众意见后,召开群众性公开审判大会,作出如下判决:一、张柏与胖儿的婚姻,根据婚姻自主的原则,准予有效。二、张金才深夜聚众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对其他附和者给予严厉批评。三、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出售,违犯婚姻法令,判处劳役,以示警诫。

  这样的判决,合情合理,非常恰当,群众听后十分称赞,热烈拥护,胜诉者胖儿和张柏更是皆大欢喜。双方当事人也无不表示服判,后来边区文艺工作者以此事为素材,编写了鼓词《刘巧儿团圆》和剧本《刘巧儿告状》,以后又改编成评剧《刘巧儿》。

  该案通过边区司法机关的处理,充分反映出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马锡五为代表的司法人员,采用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在群众的协助下解决问题,既对群众进行了法制教育,又提高了办案质量。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这一方式在边区政权所辖范围内得到普遍的推广。

  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

  1943年,马锡五同志从事司法工作后,亲自参加案件审判实践,经常下乡,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及时纠正一些错案,解决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因而受到群众欢迎。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亲切地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4)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以整风运动为思想基础,以群众智慧为力量源泉。这一方式是在巡回审判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是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其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

  “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当时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并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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