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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辅导《刑法的空间效力》

2014-03-26 10:08:4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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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辅导《刑法的空间效力》

  小编提醒大家,2014年吉林省事业单位考试工作已经开始,最近陆续出了一些公告,可以到吉林华图官网查看,在这里我们悉心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事业单位考试的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顺利通过笔试。

  法律题型是事业单位考试重点照顾的专业大户,行政法,民法和刑法是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怎么样才能更好地把握这三个部门法的分数,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成功的关键,作为事业单位考试出现较多的考点之一,刑法的效力是大家一定要掌握的知识点。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10月19号浙江的事业单位的真题。

  例一:凡是本国公民,不论是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受本国法的约束,面对外国人一律不适用。这种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属于( )

  A.属人主义

  B.保护主义

  C.属地主义

  D.结合主义

  本题考察的是刑法空间的效力范围问题,就是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的范围和情况。刑法在空间效力上主要由四各方面: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属地管辖是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这里我们要记住的就是特殊情况,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一般与外交有关,就是包括使领馆的法律管辖的适用的,外交官员触犯了法律了,犯罪地所在国该怎么处理。

  属人管辖是指我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这里我们要记住的就是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就是会存在一罚再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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