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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公共基础民法知识之质押权

2022-08-12 16:56:0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卫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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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公共基础民法知识之质押权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权的设立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权的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本票、支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禁止流质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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