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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知识:豪门惊情 继承法考点全解析(2)

2020-05-26 14:41:28 事业单位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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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知识:豪门惊情 继承法考点全解析(2)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相互体谅、谦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遗产分割问题。

  (4)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充分考虑遗产的性质和继承人的特点,在尽量不损害遗产的使用价值的基础上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

  【小贴士·贰】遗产债务的处理,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偿还。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首先也应该清偿税款以及债务。

  三、继承权的丧失

  ★考点★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例题

  1. (单选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的是( )

  A.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D. 因债务纠纷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注意本法条的第二项,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若不因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可能不丧失继承权,比如,老王有两个孩子,王一和王二,老王命不久矣,王一却因债务纠纷把王二杀害,王一不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丧失对老王遗产的继承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单选题)90后华某因身患肝癌晚期命不久矣,其遗产由其母钱某,其妻子阎某和两个智力有障碍的孩子一华和二华继承,当时妻子阎某已经怀孕了,便为胎儿保留了遗产份额100元。不久,华某死亡,阎某伤心过度导致胎儿发育不良,出生12小时后便不幸死亡,这100元应()

  A. 由钱某继承

  B. 由阎某继承

  C. 由一华和二华继承

  D. 由钱某、阎某、一华、二华继承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所以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100元,由胎儿继承,属于胎儿的个人财产,在胎儿死亡后,其个人财产由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即其母亲阎某继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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