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专业综合I)(19)
2016-09-02 13:35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专业综合I)(19)
(2)请求确认物权。在财产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确认物权是保护物权的最初步骤。
(3)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基于物权而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使物权恢复到原有状态或侵害危险产生之前的状态的权利。依妨害形态的不同,物权请求权可分为三种:一是原物返还请求权,此种请求权适用于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的情形;二是妨害排除请求权,此种请求权适用于他人以占有标的物之外的方法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情形;三是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此种请求权适用于物权于将来有受到妨害危险的情形。
(4)请求赔偿损失。物权受到侵害,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37.答案要点:
(1)既遂。本案中甲、乙已经实施了对赵某的绑架行为,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且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虽然没有勒索到财物,仍然构成既遂。
(2)构成抢劫罪。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取得赵某的银行卡及密码,获得4万元,构成抢劫罪。
(3)对甲、乙应以抢劫罪和绑架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38.答案要点:
(1)无权。因为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同时丙公司也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
(2)无权。因为货物并非乙公司所有。
(3)有权。因为甲公司在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之前仍然是货物的所有权人,故有权以丁公司侵害所有权为由要求丁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有权。因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甲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V. 参考书目
刑法学: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及其系列修正案。
2. 立法解释
3. 司法解释
以上法律规定,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截至2015年8月31日。
4. 参考书
可参考各高等院校的教材和专家学者的有关著述。
民法学:
1. 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2. 相关司法解释
以上民事法律、司法解释公布时间截至2015年8月31日。
3. 参考书
可参考各高等院校的教材和专家学者的有关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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