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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省考行测备考 法律常识:刑法中的紧急避险(2)

2016-07-27 17:03:0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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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省考行测备考 法律常识:刑法中的紧急避险(2)


  (六)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外罚。”

  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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