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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考场规则、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4)

2015-10-30 14:30:32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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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考场规则、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4)

  2.有下列情况的试卷视为异常试卷:

  ①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

  ②笔迹前后不一的;

  ③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做有特殊标记的;

  ④客观题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围或主观题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当明确甄别为雷同试卷时,应同时说明甄别的方法和标准。如果未有其他证据同时证明考生的具体作弊过程,均按“当次科目成绩无效”进行处理。

  ⑤其他认为有必要鉴别的试卷。

  3.阅卷工作中发现异常试卷时,应及时报告阅卷专家小组负责人,由阅卷专家小组进行甄别。

  4.有可能涉及“成绩无效”或其他违纪处理的异常试卷甄别结果,需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准确说明异常现象以及甄别的方法、标准和结果,经阅卷专家小组确认后报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和处理。

  5.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内雷同试卷超过60%或同一考点考场合格率高于80%等异常现象时,由省级以上录用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阅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及各考区的其他情况说明,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等有关规定做出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有异议的考生可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陈述或申辩,待复核工作结束后,由指定的部门或人员给予答复。在此期间,各级录用考试机构应向考生做好解释说明,并配合公务员主管部门做好复核工作。

  (四)考试犯罪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在2016年度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考试现场发现并认定的考试犯罪行为,应由作出认定的机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事后认定的,由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敬请诚信参考,反对考试作弊,共同维护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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