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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考试大纲(4)

2015-08-27 17:53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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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考试大纲(4)


    二、 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主要刑名。


    三、 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制度;审判制度。


    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约法三章”;《九章律》与“汉律六十篇”;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 刑事立法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主要罪名。


    三、 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四、 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吏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五、 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


    二、 刑事立法


    “准五服以制罪”;“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


    三、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刑讯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开皇律》;《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体例:十二篇,五百条;内容。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二、 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五刑制度;主要罪名。


    三、 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四、 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 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赋役立法;禁榷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 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 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 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 刑事立法


    犯罪与量刑;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 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 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


    五、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 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特点。


    三、 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 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 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 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 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 “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谘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二、 修律活动


    修律的指导思想;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及其特点;礼法之争;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 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 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 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立法活动的特点。


    二、 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三、 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单行刑事法规。


    四、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体系;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主要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二、 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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