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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2015-08-10 09:24:0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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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考点分析:复议机关决定维持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也许包庇了复议的被申请人,这个现象极有可能存在,为了防止复议机关的“包庇行为”,解释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样加重了复议机关的责任,让复议机关对于行政复议更加上心。而且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在一定情况下追加被告的规定。

  第八条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考点分析:考试也许会问道“王某认为市政府下属的A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到他的利益,于是找到市政府进行行政复议,市政府的复议结果认为A机关无责任,王某不服复议结果,于是去法院起诉了A机关和市政府,请问王某去哪个法院起诉?”,答: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所以王某应该去A机关的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考点分析:该解释明确了法院应当在行政诉讼中,先行判决给予原告补偿的规定,如果给予的是“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且被告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是可以判决被告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的。这就保护了原告当事人的应有的权利,而且也符合人道主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考点分析: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机关这个如此big的被告,原告当事人往往感到力不从心,于是改解释明确规定了,原告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从而保护原告权利,例如:对于一个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超过审理期限后,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根据解释之规定,原告当事人可以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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