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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考点的梳理(2)

2015-06-16 22:05:3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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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考点的梳理(2)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可出现的考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都有哪些?编辑成口诀为:“群体事件,公共混乱,民宗冲突,恶劣社会,损害国形,恶劣国际。”以上六个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可出现的考点:点击、浏览、转发次数适用累计计算,并且累计计算之后达到之前所说的次数了,也应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可出现的考点: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可出现的考点: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在信息网络上散步的(或组织人员散布的),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定为寻衅滋事罪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可出现的考点:“秦火火,立二拆四”,网络水军等在信息网络“收钱平事”的行为,可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可出现的考点: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可出现的考点: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提供帮助(场地、资金、技术等),以共犯论处。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可出现的考点:“信息网络”的名词解释:包括我们常见的微博、微信等各种信息交流平台,这意味着广播电视(各大电视台,广播电台)、移动通讯网络(移动、联播等),互联网(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以及其他的所有能够传播信息的介质,甚至向公众开发的局域网都都应受到法律的监管。但,不向公众开放的内部网络,不属于本司法解释的“信息网络”范畴,这一点尤其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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