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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半年吉林省公务员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及规定(2)

2015-04-20 09:09:2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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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半年吉林省公务员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及规定(2)

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考试中传送或者接收试题信息及考生作答内容的;

  (五)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六)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七)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在考试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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