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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所有权取得(2)

2015-01-15 10:46:5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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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所有权取得(2)

  (四)考题分析

  善意取得的知识点曾经多次出现考题,例如:2011年”论述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和2012年出现的简答“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除此之外单选和判断也是屡次出现的,需要考生引起足够重视。以【2010-单选-9】为例:

  甲将自己的手提电脑交乙保管,乙将电脑以合理价格卖给丙,但未交付。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电脑所有;B.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

  C.买卖电脑合同无效 D.买卖电脑合同可撤销

  【解析】善意取得有四个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占有人的占有是有权占有。题目中乙电脑以合理价格卖给丙,但未交付,不符合善意取得的第3个构成要件,因此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A错误;乙与丙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有效,因此C、D错误,所以本题选B。

  三、总结

  关于善意取得的知识点梳理就是以上这些内容,学员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加以重视,重在理解概念,在案例分析中能从具体案例中分析、摘取出一些条件和限定,看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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