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3 16:18:4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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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民族关系问题(2)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对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这也是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决定的,这个政策的提出也是有着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的,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的国家,“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也决定了我国适合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要注意没有自治乡或民族乡这个级别,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
立法自治权,自治区内可以指定适合自己当地特点的法规,当然前提是要遵循法律法规,如果上级的法规不适合本地,也可以申请进行修改和拒绝。
变通执行权,对于上级的命令如果不适合于当地的发展,可以申请拒绝。
经济自治权,这是较大的权利,自治区可以根据当地发展需要支配财政收入,优先发展当地。
文化管理自治权,为了保护和保留少数民族的文化和文字,可以实行文化管理自治,比如使用少数民族自己的文字的课本等。
民族关系这块的知识,重点在于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备考时要记忆和理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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