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分校

您当前位置:吉林人事考试 > 吉林国家公务员考试 > 备考资料 > 高分技巧 > 公安专业科目:治安调解

公安专业科目:治安调解

2024-11-28 14:14:2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Document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可以调解处理。

  一、一般调解程序

  1.前提: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同意;

  2.次数:一般1次,必要增加1次;

  3.时间:337,不用伤情鉴定不用价值评估3日内;认定结论出具后3日内;二次调解在一次调解后的7日内;

  4.文书: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

  5.处理:达成调解协议履行—不予处罚,结案处理;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处罚+(应当)告知(可以)民事诉讼,不可强制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处罚+告知(民事诉讼);

  6.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当场调解程序

  1.符合治安调解的条件,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双方同意的,可以现场调解;

  2.《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录音录像明确记录的,不制作;

  3. 当场履行,不予处罚,案件终结。

  三、程序要求

  1.未成年人: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2.委托: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四、不予治安调解的情形

  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一方2人以上)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多次(3次以上)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试题练习】李某与邻居张某因纠纷长期不和。9月3日李某将张某打成轻微伤,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6日,公安机关展开调解,李某和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李某于 12 日前向张某赔偿医疗费1000元。11日李某明确表示,不愿履行调解协议。该案件的办案期限起算日期正确的是:

  A.9月3日 B.9月6日 C.9月11日 D .9月12日

  【答案】C。解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为调解案件,9月11日,李某明确表示不愿履行调解协议,故办案期限应当从9月11日开始计算。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属于识记性考点在具体情形中的应用,大家注意法条背诵的精准性。

图书推荐

国考图书 国考图书

以上就是【公安专业科目:治安调解】的相关内容,如果要了解更多公安专业科目:治安调解相关内容,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上一篇:公安专业科目:法的规范作用

下一篇:没有了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2025国考公告
吉林华图:jilinht
想考上公务员的人都关注了我们!
立即关注

10w+
阅读量
150w+
粉丝
2w+
点赞数

蜀ICP备2023044056号-2 川公网安备51018002000144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