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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安专业科目:监视居住

2024-11-28 14:09:2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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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安专业科目:监视居住

  公安专业科目内容比较复杂,法律知识更为系统庞杂,今天我们要学习的是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概念

  监视居住是是指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考点点拨】在这里同学们需要注意的有两点:第一点,监视居住属于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第二点,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适用监视居住,但监视居住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适用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考点点拨】在这里同学们需要注意的是,监视居住并不限于以上情形,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另外,在考试时这一知识点主要采用识记性考查的方式,所以要求我们熟记以上情形。

  三、监视居住需遵守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考点点拨】监视居住需遵守的规定主要涉及识记性考查,所以应当熟记以上情形,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条款,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需向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报告而不是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试题练习】(单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下列情形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是( )。

  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可以自理的

  B.家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近亲属的

  C.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

  D.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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