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分校

您当前位置:吉林人事考试 > 吉林公务员考试 > 报考指导 > 公务员公安专业科目:公安机关对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公务员公安专业科目:公安机关对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4-08-30 17:39:1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Document

公务员公安专业科目:公安机关对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民警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也是复习备考必须掌握的知识点之一。

  一、扣押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1.与案件无关的物品。2.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3.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二、收缴

  收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接收缴获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财物的强制措施。如毒品、 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和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人场券等有价票证;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三、追缴

  追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追回缴获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的法律措施。追缴有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给被害人。二是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在公安专业科目考试中,对物的行政强制措施要学会理解与运用,扣押是临时性的措施,一般有期限限制,公安机关扣押财物后,经过调查核实,如证实该财物属于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依法收缴或者追缴。收缴和追缴是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性措施,公安机关只有对经过调查核实,确实属于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才能依法予以收缴或者追缴。扣押往往出现在盘查、安全检查或需要作为证据时,而收缴针对的是非法财物,追缴针对的是违法所得,同学们要学会区分理解。

  【试题演练】(单选)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应当收缴的是:

  A.犯罪所得

  B.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

  C.赌具

  D.随身携带的所有工具

  【答案】C。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故本题答案为C。

  【知识点拨】题干问的是应当收缴,A属于刑事案件,B属于违法所得,应该追缴。D项过于绝对,并不是所有工具都属于收缴的对象,必须是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进而快速答对题目。

网课学习—— 华图优品

面授课程—— 助你上岸

招考公告—— 招考资讯

图书推荐—— 图书教材

以上就是【公务员公安专业科目:公安机关对物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介绍,如果要了解更多热门资讯,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吉林省考课程表
吉林华图:jilinht
想考上公务员的人都关注了我们!
点击关注

10w+
阅读量
150w+
粉丝
2w+
点赞数

联系我们
蜀ICP备2023044056号-2 川公网安备51018002000144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