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分校

您当前位置:吉林人事考试网 > 吉林社会工作者考试 > 备考资料 >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常识考点之人格权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常识考点之人格权进入阅读模式

2024-06-30 18:10:5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Document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常识考点之人格权进入阅读模式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人格权往往是我们必须学习的民法知识。那么,关于人格权,我们该如何展开学习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明确考察形式

  关于人格权这部分知识的考察,往往有两种形式:一、识记性考察:题目往往会要求考生根据题目给出的概念在选项中选出对应的人格权;二、理解性考察:要求考生分析案例中侵犯或维护了公民的哪个人格权。

  二、熟悉把握相关理论知识

  明确了考察形式,接下来需要我们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考点记忆。根据《民法典》相关理论,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一)生命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的安全和安宁。生命的安全关注的是生命的存续问题,生命是自然人存在的前提,失去生命,所有的权利义务都将失去依托。生命安全受到非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加以正当防卫。而生命的安宁关注的是生命的存续状态问题,比如,在动荡年代,自然人的生命也时时处于各种威胁之下,生命的存续状态就难以保障。故,在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安全的同时,还应当保护生命的安宁,使每个人能够心神安宁、内心祥和。

  在考试中,题目往往会给案例,让考生区分案例中出现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生命权。如:甲欲杀乙,把乙捅伤,是否构成了对生命安全的侵犯?答案是肯定的,实施了伤害生命的行为,则构成了对生命安全的侵犯,构成了对生命权的侵犯。

  (二)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权利主体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心理健康。当身体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犯或者威胁时,权利人亦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健康权中的心理健康维护权和生命权中生命安宁的维护权不同。生命安宁的维护权所针对的是在没有侵犯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而心理健康维护权所针对的是侵犯心理机能健康,但是尚未威胁到生命的行为。比如,性骚扰会导致受害人的心理产生种种不健康的后果,所以它侵犯的是心理健康;而死亡威胁会使他人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所以侵犯的是生命权。

  (三)身体权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比如,非法剪人的毛发、指甲的行为,便属于侵犯身体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身体权与前面所学健康权有所不同。身体权重在维护人身肉体组织的安全无瑕疵,而健康权则重在维护人体生理机能的安全舒适。侵犯身体权,并不必然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比如,用针刺他人大腿等身体部位,未导致严重后果,则侵犯了身体权,但未必侵犯健康权。

  (四)姓名权和名称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名权的内容包括姓名决定权(如决定自己叫张三还是李四)、姓名使用权(如,是否在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在作品上可以签署正式的姓名,也可以签署笔名。)、姓名变更权(如改名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名称权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及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名称权包括名称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转让权。

  考试中,常识记考察侵犯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方式,学习时需牢记,侵犯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方式主要有干涉、盗用、假冒。

  (五)肖像权

  肖像,指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非法毁损、玷污他人肖像,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等行为都属于侵犯他人肖像的行为。如,某摄影楼未经同意,用乙的照片做广告,便属于侵犯乙肖像权。

  (六)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如果甲造谣乙是惯偷,还是他人三,实际乙并不是,甲的行为便属于侵犯乙的名誉权。

  (七)荣誉权

  荣誉是指民事主体因一定事由而获得的积极评价。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八)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包括:

  1.隐私控制权

  自然人有权对自己的隐私加以控制。比如,采取一定措施保护隐私不为他人所知,将隐私告诉自己愿意告知的人,拒绝向他人透露属于隐私范围的有关内容等。

  2.隐私利用权

  自然人可以对自己的隐私加以利用。比如,将自己的私人生活创作为文学作品。

  3.隐私维护权

  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非法干涉。

  (九)法人、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人格权

  以上所列人格权中,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人格权;自然人除了名称权外,其他人格权都享有。

  三、梳理归纳、练题巩固

  基础知识学习后,要根据所学,用思维导图或者表格等适合自身学习习惯的方式对考点、知识点进行归纳。归纳后还需多做相关精题,加深印象、巩固消化知识点。

  【试题练习】(单选)小红因嫉妒闺蜜小如貌美,四处造谣小如给富豪做小三,并生育了一支足球队,导致小如被大家误解、谴责,严重影响其社会评价。小红侵犯了小如的哪项人格权:

  A.荣誉权

  B.隐私权

  C.名誉权

  D.姓名权

  【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小红的编造事实诋毁小如的行为影响小如社会评价,侵犯小如名誉权。故本题答案选C。

网课学习—— 华图优品

面授课程—— 助你上岸

招考公告—— 招考资讯

图书推荐—— 图书教材

以上就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常识考点之人格权进入阅读模式】的相关介绍,如果要了解更多热门资讯,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吉林省考课程表
吉林华图:jilinht
想考上公务员的人都关注了我们!
点击关注

10w+
阅读量
150w+
粉丝
2w+
点赞数

联系我们
蜀ICP备2023044056号-2 川公网安备51018002000144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