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不当得利”进入阅读模式
2024-06-25 17:19 吉林公安招警考试 来源:华图教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不当得利”进入阅读模式
不当得利在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中,属于法律常考考点,往往以案例形式考察,考生需要准确判明案例情形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也需要了解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下面为大家分析一下不当得利的考察内容。
一、学概念,抓特征,构成需分析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例:张三去银行取一万元钱,银行柜员由于疏忽,付款时交付给张三一万一千元钱。其中一万元钱的支付有合法根据,多支付出来的一千元钱,没有合法根据,是柜员的疏忽导致,此时,银行方受到一千元损失,而张三获得一千元利益,则此一千元钱为不当得利。
通过概念得知,不当得利有如下特征:
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损人。只有受益人,或者只有受损方,不构成不当得利。
例题:(判断)某城市修建地铁,地铁附近居民甲的房屋大幅升值,则甲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错误。解析:案例中甲获益,但无受损方,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第二,取得利益和权利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是因为一方获利而导致另一方权利受损,同一个事件或行为中的因果存在必然联系。
例题:(判断)甲遗失一万元钱,被乙捡到,乙用捡到的一万元钱,偿还了欠丙的债务,丙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错误。解析:案例中,甲受损,丙获利,但是丙取得一万元是基于乙返还欠款,与甲受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本题中甲的受损与乙捡钱并还钱(乙属于获利)有因果关系。故,乙构成不当得利,丙不构成。
第三,取得利益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除重点认知不当得利概念特征外,也需要了解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知后果,返利益,得利分善恶
不当得利产生后,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存在的利益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是恶意的,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有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例如:甲乙同住一间房,丙误将送给乙的礼物放在了甲的桌子上,甲以为是送给自己的礼物,遂将礼物无偿转送给朋友丁。此时,甲为善意受益人,无现存利益,不负返还的义务。乙可以向丁主张相应范围内返还。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事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新增加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事由,尤其是受损人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得利人可以拒绝返还所得利益。具体包括:(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上述规定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制度被恶意利用。有些情况表面上得利人获利同时受损人也遭受了损失,但是从得利人取得该利益的给付原因来分析,利益是受损人履行道德义务、知道无法定义务而故意让他人获利的。这些不当得利请求权排除事由发生时,表面上的利益受损人不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得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我们通过一个例题,综合分析掌握不当得利的知识点:
例题:(单选)在下列哪种情形中,甲构成不当得利:
A.甲知道暗恋对象乙欠丙5万元,于是背着乙向丙偿还了债务
B.甲、乙之间订有买卖合同价款为8000元,甲将6000元的带有瑕疵的标的物卖给乙
C.甲在赌场参加赌博,乙输给甲5000元,并当场支付给甲
D.甲到某超市购物,付款时由于收银员的疏忽,致使一件价值500元的商品未付款
【答案】D。解析:A项:甲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属于不当得利的排除事由,故不当选。
B项:甲乙之间有合同依据,甲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属于不当得利。
C项:赌博产生的5000元不受法律保护,是违法所得,应予收缴,不产生不当得利法律后果,不属于不当得利。
D项:超市收银员疏忽,甲未付款得到这件商品没有合法根据,商场利益受损,甲的获利引起商家的受损,有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构成条件,甲构成不当得利,当选。
不当得利的行为在现实社会中出现的频率很高,在考试当中也会作为民法一个重要知识点进行考察,希望大家进行重点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