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分校

您当前位置:吉林人事考试网 > 吉林公务员考试 > 备考资料 > 高分技巧 > 2023年吉林省公务员法律常识:行政诉讼的管辖

2023年吉林省公务员法律常识:行政诉讼的管辖

2023-02-23 09:47:18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吉林华图:在线课程推荐

2023年吉林省公务员法律常识:行政诉讼的管辖

2023年国家公务员法律常识:行政诉讼的管辖

【导读】天津华图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2023年国家公务员法律常识:行政诉讼的管辖,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图小乔:16602676507(微信同号),更多资讯请关注天津华图微信公众号(tjhuatu)。

  在行政法部分的考查中,行政诉讼的管辖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这个部分的知识点可以通过直接考查和间接考查两种方式出题。比如,直接考查:下列选项中适用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有哪些;间接考查:以案例的形式,结合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问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现把行政诉讼管辖的相关知识点给大家做如下呈现。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我国法院分为基层、中级、高级、最高四级)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起诉某县/区人民政府、某市(地级市)/州人民政府、某省人民政府、某国务院部门);

  (2)海关处理的案件(专业性较强,目的是保障审判的正确性);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众多原告,且标的是同一个或同一类)、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干扰项:专利确权案件由中院管辖×)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重点理解记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记忆口诀:县部、海关和大杂】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或者可以选择管辖。

  (1)选择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目的是排除行政权利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

  3.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例题:白某在国外旅游时帮朋友买了一些化妆品,在返程时被甲地海关扣留于乙地,财物被移送扣在丙地,白某为丁地人,但在戊地工作,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白某如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应该去海关所在地法院去寻求帮助。

  B.白某如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甲、乙、丁、戊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白某如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甲、乙、丙、丁、戊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D.白某如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甲、乙、戊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的管辖需要解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问题。本题考地域管辖。原则上,行政诉讼的管辖为: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我国还有特殊地域管辖,其中之一就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本题中,被告所在地为甲地、原告户籍所在地为丁地,经常居住地为戊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为乙地,而丙地为被扣财物所在地,不属于这里的条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华图教育
直播峰会 历年分数 考试大纲 专业目录 报名入口
备考图书 备考网课 备考礼包 备考资料 笔试课程
 
联系方式
国考资讯
热门课程

天津华图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长按识别,添加小图
验证信息:2023国考
备考有疑问,专业客服答疑

天津华图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长按识别,扫码关注
每日更新考试资讯及备考活动
(编辑:zhangxiaoyin)
 

  原文标题:2023年国家公务员法律常识:行政诉讼的管辖

  文章来源:天津华图教育(MD5:07ed18098fec351d9840b42d858f66a1)

网课学习—— 华图优品

面授课程—— 助你上岸

招考公告—— 招考资讯

图书推荐—— 图书教材

以上就是【2023年吉林省公务员法律常识: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相关介绍,如果要了解更多热门资讯,欢迎关注吉林华图教育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2022吉林省考成绩单汇总
吉林华图:jilinht
想考上公务员的人都关注了我们!
立即关注

10w+
阅读量
150w+
粉丝
2w+
点赞数

联系我们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