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8 08:43:0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基本政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本文将简单介绍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并附演练习题:
一、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 | 中央 | |
立法权 |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 (1)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发回权(但发回不具有溯及力); (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 |
司法权和终审权 |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政府的证明书。 |
行政管理权 | 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 (1)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防务; (2)中央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
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 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 |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特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2.立法权,特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法律被发回则自然失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中央政府授权的可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
三、其他
特区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任职条件:
1.年满40周岁。
2.在特区连续居住满20年。
3.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以上就是对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关介绍,希望小伙伴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例题】
1. 根据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有权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是(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国务院
D. 特别行政区
【答案】A【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 关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C. 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D.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答案】C【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解释法律、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特区基本法以及特区立法的本案审查权。故本题准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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