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4 11:04:2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垄断签约
垄断签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签约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垄断签约,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签约、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签约的分类
垄断签约分为横向垄断签约和纵向垄断签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签约、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哪些情况是横向垄断签约,哪些情况是纵向垄断签约,哪些情形又不算垄断签约呢?
1、横向垄断签约
首先,横向垄断签约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一系列签约。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也明确列举了一些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签约的情形。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签约。
2、纵向垄断签约
纵向垄断签约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签约,其表现为: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签约。
3、不构成垄断签约的情形: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效率,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靠背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5)项,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签约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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