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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宪法法条热门考点

2022-11-07 10:53:56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敦化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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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宪法法条热门考点

  1、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4、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注意:民族乡不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上限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12、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上限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上限国家行政机关。

  13、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4、国务院各部部长可以连续任职超过两届。

  15、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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