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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辽源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基本原则

2022-08-25 16:38:5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辽源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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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辽源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均衡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考题回顾】

  犯罪本质的特征是:

  A.社会危害性 B.罚当其罪性 C.刑事违法性 D.严重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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