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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论《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常考点(上)_长春华图

2022-08-15 15:38:3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长春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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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论《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常考点(上)_长春华图

  导语: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律部分一向是历年考试的重要内容。考生常常觉得此部分内容专业性强而难以复习。笔者根据多年的教研教学经验,在此归纳《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一些常考点,与各位同学分享。

  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部分的考核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华图老师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目前来看,法律部分的考核呈现出考点集中、重者恒重、反复考查的特点。而广大考生对于民法并不陌生,毕竟相比较其他部门法,民法更贴近我们的生活。但许多考生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往往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知其所言,不知其理”,况且对民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又浩瀚无边,让考生时有理不出千头万绪之感。对此,笔者根据多年的教研教学经验,整理出了历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知识考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概述

  ㈠.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⑴.从主体来看,调整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⑵.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⑶.从利益实现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⑴.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⑵.从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权属于相对权。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

  ㈡.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

  ㈢.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实施起,废止止;或其他特别规定。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制定机关的辖区内有效。3.主体上的适用范围:一切在我国领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

  ㈠.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与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⑴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

  ⑵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⑶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⑴.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殊情况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⑵.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⑶.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㈡.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⑴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⑵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三、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的能力:

  ①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民事权利始于主体的形成,止于主体灭亡。

  ②民事行为能力:指主体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㈠自然人:

  自然人的概念: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我国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限制,不包括事实行为。(如著作权)

  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岁,诉讼时已满18岁且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监护:

  ⑴.监护的概念: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⑵.监护人的设定:

  ①设定法定监护人。顺序前排斥顺序后,可由同一顺序的数人担任。

  ②指定监护人。只近亲属才有资格,协商一致时则不必再指定监护人。

  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未成年人的监护规定。

  ⑶.监护人的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③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但不得处理);

  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⑤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

  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⑦承担因不履行责任致使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⑴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战争期

  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起。

  ⑵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起。

  ②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⑶法律效果:①宣告失踪:财产由人代管;②宣告死亡:等同于死亡。

  ㈡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法人的概述:

  ⑴.法人的概念: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⑵.法人的种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⑴.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⑵.法人的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受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⑴.法人的成立:

  ①指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创设并取得法律上的人格。

  ②法人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⑵.法人的变更:

  ①法人人格的变更:又称法人的改组,包括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②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

  ③法人宗旨的变更:又称法人目的的变更,指法人所从事事业的变化。

  ⑶.法人的终止:指法人人格的消灭。

  非法人组织:指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

  的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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